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
鸡房金管〔2025〕7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2024〕3493号)《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因地制宜 做好政策优化 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积极作用的通知》(〔2025〕583号)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年工作要点》(黑建函〔2025〕40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科学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在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中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经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公积金相关政策进行以下调整。
取消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每套房可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限制,调整为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本套房屋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不存在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支持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灵活就业人员及35周岁以下符合“人才”认定标准的缴存人按其月缴存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自住住房购房首付款。缴存人及其配偶在鸡西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房,每人可办理一次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在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后,可按约定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划转至所购房屋对应的开发企业提供的账户内,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缴存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五、本通知自2025年4月24日起执行。
附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购房首付款政策解读
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25日
附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解读
一、适用范围
符合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以下统称“购房职工”),购买鸡西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时,可以委托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至开发企业提供的账户内,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办理流程
(一)约定预提金额
购房职工结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与房产企业约定住房公积金预提金额,签署《预提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意见书》(附件1)。
(二)预提资金冻结
购房职工持个人有效证件、《预提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意见书》(附件1),到各政务服务办事大厅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申请办理预提住房公积金手续,现场签署《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申请书》(附件2)。预提业务审核通过的,由公积金中心出具载明预提金额的《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购房首付款支取冻结证明》(附件3),对购房职工预提住房公积金资金进行为期最长7个工作日的冻结。
(三)签订购房合同
购房职工与房产企业依据《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购房首付款支取冻结证明》明确的冻结金额为购房首付款,如冻结金额不足购房实际首付款资金需补齐首付款,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手续。
(四)划转预提资金
申请人本人购房的,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首付款差额部分收据(如有)至各服务大厅办理提取业务;申请人为购房人配偶的,还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经中心审核通过后,按照《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购房首付款支取冻结证明》中约定冻结金额转账至所购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开发企业账户(纳入预售资金监管的,直接划转至所购房屋对应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办理要求
(一)同一套住房,申请人夫妻双方每人可办理一次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缴存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二)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首付款业务后,购房职工如曾签约办理过按月租房提取业务,按月租房提取业务将自动终止。
(三)冻结住房公积金业务期间,如遇其他原因将导致不能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公积金中心需及时通知房产企业及购房职工暂停购房合同备案或撤销购房合同备案。
(四)公积金中心收到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将冻结住房公积金款项划转至备案合同对应的房产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一般资金账户。
(五)如发生房屋交易撤销时,房产企业须在合同注销后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购房职工预提住房公积金原路径退回公积金中心账户。公积金中心收到存回预提资金后,重新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六)如有房产企业与购房人相互配合,利用购房行为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一经查实,公积金中心将按照《关于严厉惩戒利用虚假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计入购房职工住房公积金不良信息记录、取消5年内申请贷款资格,同时停止与该开发企业所有业务合作。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买商品房首付款属于购房提取业务,除本通知有关规定外,其他仍按原业务规定办理。
附件:1.预提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意见书
2.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申请书
3.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购房首付款支取冻结证明
附件1
预提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意见书
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买受人 ,身份证号 ,因购买我公司 开发的新建商品住房 (期房/现房),坐落地址
,建筑面积 ㎡,房屋总价款 元,首付款 元,拟申请预提缴存职工(¨本人 ¨本人配偶
¨共有人 ¨共有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我公司及买受人同意使用以上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大写: 元(¥ )支付购房首付款,具体为:
买受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预提金额 | 元 | |||
买受人配偶姓名 | 身份证号 | 预提金额 | 元 | |||
共有人1姓名 | 身份证号 | 预提金额 | 元 | |||
共有人1配偶姓名 | 身份证号 | 预提金额 | 元 | |||
共有人2姓名 | 身份证号 | 预提金额 | 元 | |||
共有人2配偶姓名 | 身份证号 | 预提金额 | 元 | |||
…… | ||||||
合计 | 元 | |||||
并认可贵中心根据购房相关信息出具的《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购房首付款支取冻结证明》(以下简称“冻结证明”)。我公司收到冻结证明后,同意将已冻结的住房公积金认定为购房首付款,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向住建部门申请购房合同备案。合同备案登记完成后,请贵中心及时核验购房合同备案信息等材料,将已冻结的预提住房公积金资金转入我公司账户。
户名:
银行:
账号:
同时我公司承诺:
1. 对于买受人向贵中心申请转入我公司的预提住房公积金,我公司确保合法使用资金;并承诺禁止将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给买受人及其配偶或买受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杜绝发生任何配合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2. 若买受人与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如预提公积金资金尚未划转,我公司及时向贵中心退还冻结证明;如冻结证明载明的住房公积金已划转,我公司负责在购房合同备案信息注销后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按照原路径将全额退还预提金额至贵中心账户。
如违反上述承诺,我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贵中心停止与我公司的所有业务合作。
提取公积金申请人(签字):
房产企业(签章):
房产企业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2
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申请书
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 ,因购买 开发的商品住房 (期房/现房),坐落地址
,建筑面积 ㎡,房屋总价款 元,首付款 元,特向贵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并委托贵中心在本人所购买的上述住房办理完毕合同备案登记手续且核验通过后,将所提资金转入房产企业提供的账户内。
同时,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1.已知晓在本次委托提取购房业务审核通过后,贵中心将对本人预提住房公积金进行为期最长 7个工作日 的预提业务冻结,期间停止办理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如未及时到房产企业办理购房合同网签及备案登记等手续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2.已知晓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首付款业务后,如个人账户曾签约办理过租房按月提取业务,按月租房提取业务将自动终止。
3.上述购房行为真实。如发生房屋交易撤销,或存在虚假购房等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
(1)本人同意无条件将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回至住房公积金中心账户;
(2)如本人与房产企业相互配合,利用购房行为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一经查实,公积金中心将按照《关于严厉惩戒利用虚假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计入住房公积金不良信息记录、取消5年内申请贷款资格;
(3)本人承诺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3
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购房首付款支取
姓名 | *** | 证件号码 | *** | 个人账号 | *** |
冻结开始日期 | *** | 冻结结束日期 | *** | 冻结金额 | *** |
冻结原因 | 购房首付款冻结 | 冻结备注 | |||
开发商名称 | 收款账户户名 | ** | 收款账户 | ***** | |
主购房人姓名 | *** | 购房类型 | *** | 房屋性质 | *** |
购房类型 | *** | 房屋建筑面积 | 房屋总价 | ***.00 | |
房屋坐落 | *** | ||||
缴存职工***于*年*月*日在我中心申请:房屋位于[房屋坐落],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成交总价(大写):[大写房屋总价]整(¥[小写房屋总价])办理购房首付款支取业务。依据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规定与提取政策,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允许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所存储的余额,用以支付购房所需首付款项。经过审核确认职工满足提取条件,现批准将职工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人民币(大写):[大写冻结金额]整(¥[小写冻结金额])进行冻结,于[冻结结束日期]前专项用于此次购房的首付款支付,收款账户[收款账户]。 (注:若超过冻结结束日期,该笔首付款专项冻结资金将解除冻结,申请人需在冻结结束日期要求时限内完成购房手续,并前往公积金业务窗口办结支取业务) 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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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证明
制单人:
打印日期:*年*月*日 中心业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