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 > 省市法规

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2022-08-08 08:46:06  浏览次数: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通知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新冠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1. 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

    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期间,受新冠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缓缴。期满后,6个月内完成补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

    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期间,缴存职工办理提取不受缓缴的影响。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

    1、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期间,受新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此期间,可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期间,受新冠疫情影响申请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并不作逾期记录报送相关部门。

    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定至2022年12月31日。

                        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6日    

主办单位: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0467-12329  网站地图
黑ICP备2021001010号    网站标识码:2303000015
技术支持:神玥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