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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的通知

2026-04-02 16:39:48  浏览次数:

 

 

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


鸡房金管〔20268


关于开展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

支付房租业务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更好地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租房安居,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满足缴存人多样化、多元化租房需求,构建无感提取新模式,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及《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因地制宜做好政策优化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积极作用的通知》(〔2025583号)文件精神,推出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具体如下:

、主要内容

在我市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委托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每月将提取资金划转至缴存人银行卡用于支付房租。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含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房。

(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满三个月。

(三)缴存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办理方式及流程

(一)委托按月提取支付房租签约方式为线下办理,线上办理开通时间另行通知。

(二)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和一类银行卡(多孩家庭还需提供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人才家庭需提供学位证、毕业证等材料)前往公积金业务窗口进行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签订《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协议》(附件1)。

(三)委托按月提取支付房租业务必须本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各自分别申请。

(四)公积金中心根据申请人的委托,按照本通知规定及协议的约定每月进行划转。

(五)申请人在委托按月提取支付房租期间不得再以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如办理其他情形提取,需申请解除协议。

四、划转规则

(一)年租房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规定上限,租房提取金额达到上限标准则解除协议,待次年重新签约。协议期间若公积金中心调整租房提取政策,与委托协议约定冲突时,委托协议自动解除,解除后若满足提取条件可按照新的规定重新签约。

(二)划转时间为每月20日,划转失败后至本月末最后一天,系统每日重新划转一次,如因申请人银行卡冻结等个人原因导致本月划转失败的,公积金中心将自动解除协议,不再重新划转;因公积金系统等原因导致划转失败的,公积金中心将于次日继续划转。

五、协议终止情形

(一)提取金额已达上限的。

(二)账户余额不足月签约提取额的。

(三)提取人自行申请终止的。

(四)提取人及配偶家庭经公积金中心核查已有住房的。

(五)因提取人银行卡冻结等个人原因导致本月划转失败的。

(六)提取人公积金个人账户被法院冻结的。

(七)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情形。

六、本通知自202651日起施行。

 

附件1:《委托按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

附件2:《委托按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解除申请表》

 


 

 

 

 

 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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