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鸡西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
鸡房金管〔2024〕16号
关于印发《鸡西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关于进一步优化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2024〕13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鸡西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经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四次会议全体委员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鸡西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附件2:鸡西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
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11日
附件1
鸡西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维护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鸡政发〔2007〕4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鸡西市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存人)与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签订《鸡西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后,履行《协议》条款,即可以享受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第二章 缴存人范围
第三条 缴存人信用状况良好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业务:
1.在鸡西市从事自由职业,有收入且能够长期缴存公积金,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居民;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自由职业,已封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第三章 缴存开户
第四条 缴存人需提供如下材料办理开户业务:
1.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鸡西市户籍的缴存人,提供户口本及复印件;非鸡西市户籍的缴存人,提供有效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名下的银行一类借记卡(鸡西市区及密山市提供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鸡东县及矿区管理部提供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虎林市提供中国银行借记卡);
4.缴存人征信记录,已婚需提供夫妻双方征信记录。
第五条 已在其他单位设立公积金账户的缴存人,不得重复建户。
第四章 缴存基数和比例
第六条 缴存比例统一按照10%执行。
第七条 缴存基数采用5个固定标准,缴存基数下限为本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缴存基数上限为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人依据自身收入情况按照当年管理中心公布的缴存基数标准自行选择。
第八条 缴存基数确定后,原则上一年内不允许更改。如缴存人需要调整缴存基数,可在管理中心下发调整缴存基数文件后一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逾期未提出变更申请的,管理中心将在调整缴存基数文件下发后的次月统一调整缴存基数标准,缴存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前六个月内不得提出变更申请。
第九条 管理中心每年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统一调整缴存基数标准,并下发文件。
第十条 缴存人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可降低缴存基数。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十一条 缴存人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自《协议》生效当月开始,每月20日(不含20日)前,缴存人将每月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借记卡中。
第十二条 缴存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 受托银行于每月20日(节假日顺延)按照管理中心提供的个人缴存者扣款名单进行批量扣款,划入管理中心指定专户,每月25日至月末工作日系统进行自动托收。管理中心将扣缴的公积金进行分配,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缴存人无力连续缴存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核后,为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第十五条 缴存人因个人原因连续6个月未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将对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封存,并停办所有公积金业务。封存后再启封的缴存人,需补齐拖欠住房公积金后持本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办理启封手续。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和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缴存人符合《鸡西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鸡西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及相关的规定,可以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
第十七条 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由管理中心负责。缴存人账户变更、封存、启封、转移、结息等业务,依据《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缴存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中出具虚假相关材料的,经管理中心查实,将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缴存人暂停所有公积金相关业务并纳入诚信档案管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未发放贷款的不予发放,已发放贷款的按照《鸡西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缴存人在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前不得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出现欠缴情况的,不得办理解除抵押、结清业务。
第二十一条 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连续欠缴6个月(含)以上的,管理中心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剩余贷款本息,否则将借款人抵押的房屋进行拍卖处理。
第二十二条 缴存人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的,管理中心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管理中心2017年7月1日印发的《关于鸡西市自由职业者个人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鸡房金管〔20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协议编号:
鸡西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
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缴存人: 联系电话(手机): 固定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家庭住址: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 手机: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和《鸡西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缴存人与管理中心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并保证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对双方约定事项共同遵守。
一、缴存人的权利和义务
1.缴存人的权利
(1)住房公积金自存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利息归缴存人所有。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住房公积金照常计息。
(2)符合《鸡西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或《鸡西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形,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3)缴存人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2.缴存人的义务
(1)缴存人自开户之日起,连续缴交至法定退休年龄。在此期间,若与单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被单位招录,需转移到新单位继续缴存。
(2)缴存人姓名、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管理中心申请变更。未及时变更信息导致资金划缴延误的,由缴存人承担相关责任。
(3)确定缴存基数和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分为五 档(□第一档:当年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第二档: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第三档: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第四档: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第五档: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为10%,当前月缴存额为 元。
(4)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确定后,原则上一年内不允许调整。如缴存人需要调整缴存基数标准档位和缴存比例的,可在管理中心下发调整基数文件的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逾期未提出变更申请的,管理中心将在调整基数文件下发之日起第二个月内统一调整缴存基数标准。
(5)缴存人提供其在管理中心规定银行开立借记卡。
户名: ,卡号: 。
(6)缴存人的缴款账户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因故需变更缴款账户,缴存人应在变更当月20日前到管理中心申请变更。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导致管理中心不能及时、足额划缴的,由缴存人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7)缴存人开户后必须于每月20日之前将所缴款项足额存入缴款账户。
(8)封存后再启封的缴存人,需本人持身份证到管理中心服务窗口补齐欠缴金额。连续欠缴6次(含)以上或累计欠缴12次(含)以上的,在将欠缴补齐后,如再连续发生欠缴3次(含)以上的,将不允许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9)缴存人因个人原因连续6个月未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将对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封存,并停办所有公积金业务。封存后再启封的缴存人,需补齐拖欠住房公积金后持本人身份证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启封手续。
(10)缴存人在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前不得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
(11)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出现欠缴情况的,不得办理解除抵押、结清业务。
(12)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连续欠缴6个月(含)以上的,管理中心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剩余贷款本息,否则将借款人抵押的房屋进行拍卖处理。
(13)缴存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中出具虚假材料的,一经管理中心查实,将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缴存人停止所有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并纳入诚信档案管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未发放贷款的不予发放,已发放贷款的按照《鸡西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14)缴存人在办理销户提取后,如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开户将启用原缴存账户,并补缴期间断缴金额。缴存人贷款未结清的,不得办理销户业务。
二、管理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中心的权利
(1)缴存人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管理中心统一划缴。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每年调整一次。管理中心按照统计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最新公布的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和上一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五档缴存基数标准进行统一调整。
2.管理中心的义务
(1)管理中心不得擅自从缴存人账户中划转资金,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中心承担。
(2)管理中心多划缴或少划缴缴存人账户资金的,责任由管理中心承担。
(3)缴存人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管理中心应予配合。
(4)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应对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双方要严格遵守《协议》条款。协议书一式三份,管理中心、缴存人、银行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缴存人如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转入其他缴存单位继续缴存的,本协议即自行终止。
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盖章): 缴存人(签字并按指纹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黑公网安备:23030202000072